近日,我区作出决定:从2009年元月起,全区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从现行的2400元/人·年提高到2760元/人·年,其中2160元作为基本生活费由区财政承担,600元作为镇(街道)统筹金,由各镇(街道)承担。(区民政局)